网红维权败诉?法院不认视频抄袭的真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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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一位拥有千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A发布了一个视频,刚上线就引发了热议,点赞数高达157万。然而,另一位博主B却声称这个视频“模仿”了自己之前发布的作品。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一纸诉状将A所在的乙公司告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。这起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,许多人都在讨论:到底怎样的模仿才算侵权?今日大瓜就带大家来回顾一下这起纠纷的来龙去脉。
甲公司认为,被诉侵权视频与其权益视频在作品的主题设定、故事主线等方面有明显的相似之处。但乙公司辩称,两部作品在剪辑技巧、情节设置、配乐选择上都不相同,而且其中的角色设定、人物关系和对白都属于公共领域的表达格式,或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,属于“叙事套路”,并不构成侵权。那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?
法院经过审理后指出,要判断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,关键在于原告所主张的作品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。在短视频创作中,区分“思想”与“表达”是核心问题之一。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,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。在该案中,两部视频的主题思想都是“男生在爱情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,转变为爱情后期的仇恨嫌弃,直到感情彻底破裂”,这属于思想层面,而不是表达,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,也就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对象。热门爆料中也有类似案例,值得我们深入思考。
对于短视频来说,受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的推进方式、镜头剪辑技巧、配乐的选择搭配、场景的设计安排等。该案中,两个作品的许多具体情节虽然有相似之处,但这些情节都取自于在先创作或公有领域的素材,不能作为权益作品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来保护;此外,具体情节在内容、镜头转换以及视频中的位置和作用都不相同,因此不构成实质性相似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。
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,但并不是作品中的任何元素都受到保护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核心是: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,而不保护思想本身。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,那应当是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。因此,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,需要先判断权利人主张的作品元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。剧情类短视频虽然时长较短、情节相对简单、流量化属性强,但其创作思想与表达边界的划分却相当复杂。短视频中的思想通常指抽象的概念、主题、创意、手法、逻辑等,比如“重生复仇”的剧情框架、“甜宠爱情”的情感模式、“悬疑反转”的叙事套路。而表达则是指思想的具体呈现形式,包括角色设定、台词、场景设计、镜头语言、音乐、剪辑节奏等。例如主角重生后一步步复仇的具体情节,或者甜宠剧中男女主角的互动细节。最新吃瓜显示,很多创作者都容易在这类模糊地带踩雷。
纯粹的叙事套路,比如本案中的“男生在爱情初期对女生付出真心,转变为爱情后期的仇恨嫌弃,直至感情破裂”,仍然停留在思想层面,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抄袭的依据。只有当“叙事套路+具体情节”结合起来,即叙事中的具体细节、前后承接、逻辑编排呈现出个性化的故事发展脉络、有独创性的谋篇布局时,这样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。
那么,如何避免在短视频创作过程中出现侵权呢?首先,要清楚区分公共领域与原创表达,比如单纯使用通用模板(如“霸道总裁追妻”)侵权风险较小,但需要避免复制具体台词、人设细节(如人物的特定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)。其次,在改编过程中要作出实质性改动,如果模仿他人创意,建议通过角色重塑、情节重构、视觉风格差异化来形成新的表达。此外,还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来实现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,比如利用特殊的运镜方式、原创配乐、特效设计来增强表达的独特性。
最后提醒一下,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是省版权局指定的省内唯一作品登记机构,承担全省的作品登记服务。此外,中心的业务范围还包括版权鉴定、纠纷调解、侵权评估、法律维权等。该中心将以创新、务实、专业的精神,竭诚为广大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权威、优质、高效的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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